前陣子得知離島建設條例
第12-1條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
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
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搭配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所稱初聘,
係指實習教師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
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
再加上
我電話問教育部國教署
得知
從外縣市或同縣市界聘到離島的小學
會變成初聘教師
所以會受到離島建設條例12-1的規範
限制服務6年
且是要在同一間學校6年
真是晴天霹靂
有哪個教師會去看離島建設條例阿
我本來只是想要去離島體驗2年而已
現在卻要陷在那邊6年
所以
想到離島服務的教師
一定要知道
最少會被限制6年的服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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