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教師待遇條例正式立法

作者: fypiowx (小王子)   2015-05-22 10:44:32
請問要如何查詢所有細部條文,我網路搜尋不到。
※ 引述《NEUnions (NEU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之銘言:
: 【待遇立法】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感謝朝野立委 教師待遇條例正式立法
: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104.5.22
: 感謝朝野立委 教師待遇條例正式立法
: 立法院院會今(22)日正式通過「教師待遇條例」立法,此一法案自民國84年教師法公布施
: 行以來,即應立法,但20年來,教師僅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立學校
: 教職員敘薪辦法」計給薪資,實務上爭議仍常發生。
: 民國101年12月28日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07號解釋,認定目前以行政命令當做教師待遇的規
: 準不妥,並限期在三年內須完成立法,否則命令失效。教師待遇法制化具有迫切性,全教
: 產及各會員工會多年來,致力於此法的推動不遺餘力,今教師待遇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
: 將使教師待遇法制化,保障教師經濟生活及維持基本待遇支給,使教師待遇之保障更臻完
: 善。此次教師待遇條例主要內容有:
: 一、明定適用對象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教師待遇項目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
: 二、明定本薪相關支給規定及加給之種類及範圍。其中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列為加給,將使
: 擔任導師及擔任特教課程之教師權益更有保障。
: 三、明定教師獎金支給原則。
: 四、明定教師福利措施及津貼之規定,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爰明定政
: 府得視財政狀況,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
: 五、明定私立學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處罰及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之處理方
: 式。其中第17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
: 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
: 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此將使私校教師權益受到應有之保障
: 。
: 此次立法過程,感謝黃昭順委員、黃志雄委員、陳淑慧委員領銜提案,並完整表達教師工
: 會之意見。也感謝國民黨團、民進黨團、台聯黨團、立院新聯盟等全力支持,於法案審查
: 完後,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逕送院會決議。
: 感謝盧秀燕委員、鄭麗君委員、賴振昌委員、許智傑委員、陳學聖委員、呂玉玲委員、蔣
: 乃辛委員、林淑芬委員、李桐豪委員、呂學樟委員、蔡其昌委員、楊瓊瓔委員、黃國書委
: 員、何欣純委員、江啟臣委員、尤美女委員、陳亭妃委員、林滄敏委員、蔡其昌委員、吳
: 宜臻委員、陳碧涵委員、孔文吉委員、王惠美委員、許添財委員、邱志偉委員、王金平委
: 員、柯建銘委員、賴士葆委員、廖國棟委員、黃偉哲委員等協助推動立法。
: 另教育部在此次立法過程中,亦願意站在受雇者角度去思考立法方向,使本條例能順利立
: 法完成,過程中尤其感謝人事處張秋元處長、呂易芝科長,願意與本會進行協商,讓彼此
: 對於法案內容能取得共識,也使立法能順利完成,值得肯定。
: 最後感謝各會員工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台南市高中職教師職
: 業工會、雲林縣高國中小教師職業工會、台中市教育產業工會、桃竹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
: 、苗栗縣教育產業工會、苗栗縣教師職業工會、新竹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
: 會、桃園市教師職業工會、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基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花蓮
: 縣教師職業工會、花蓮縣教育產業工會、中華民國教育產業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
: 產業工會)及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的共同努力,讓教師待遇條例順利法制化。
: 尤其是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在法案即將通過之際,緊急針對第十七條提出修正文字,並
: 與本會及全中教工會拜會朝野各黨團,獲得認同修正,使私校教師的權益獲得保障,值得
: 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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