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我104(學年)在該校服務一年(初任)
第二年105欲留職停薪一年進修
第三年106應在原校履行服務義務一年
1.該縣市教師甄試簡章規定實際服務滿三年才可介聘。
2.依據進修法規中簽下進修契約書,因留職停薪一年,服務義務為一年。
那第四年107是該在何處?
1.以最後與學校簽的進修契約書為主,因鼓勵教師進修,第三年106履行完進修的一年服務
義務,於下學期即可參加申請介聘?
2.教師甄試簡章與進修契約書合併計算服務時間:第三年106為履行進修契約書的服務義
務一年,同時也是簡章中實際服務的第二年,所以第四年107仍需留原校達到實際服務的
三年,於下學期才可申請介聘?
3. 教師甄試簡章與進修契約書分別計算服務時間: 第三年106為履行進修契約書的服務
義務一年,由於簡章中服務滿三年的規定只完成第一年,尚有兩年未完成(第三年106為進
修契約服務義務不計 ),所以需於第四年107與第五年108完成簡章規定的三年,因此於第
五年108下學期才可申請介聘?
我規劃進修和參加介聘,但兩邊規定的服務義務應如何計算,不知道是於第3.4.5哪一年
始可參與介聘?
是否有前輩老師們幫忙解惑,在下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