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應聘科(類)別」欄位;國中依教師登記科別(含特殊教育類)及專任輔導教師
;國小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及專任輔導教師三類;幼兒園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
另本項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
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
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
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
版友好
我的狀況是
我連續三年以第二專長授課((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104年八月修完學分
卻在105年2月領到我的教師證
請問 這樣有辦法提請以第二專長介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