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嘉市國小師超額 「先砍代理教師」

作者: jimmy78919 (阿龍)   2016-05-28 10:44:22
這位老師您好,感覺你會被噓
不知道為何您有此言論,請仔細端看教師法14條規定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也就是說
教師如果沒有教師法14條各款事由<不得> 停聘 解聘 不續聘
不得就是代表不可以
再者,您主張正式老師也可一年一聘,那麼不就又與教師法13條相互矛盾了嗎?
以上
謝謝
※ 引述《j0958322080 (Tidus)》之銘言:
: 教師法第十三條條文如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統一訂定之。
: 此條法規也無規定正式教師可以永久聘任,
: 而且正式教師聘期也可以一年一聘,這樣不就可以淘汰不適任教師?
: 有什麼一定要永久聘用正式教師到退休的理由嗎?
:
作者: candyrain821 (靜謐.祕境)   2016-05-28 13:51:00
被打臉了,幫QQ還在硬拗喔!看你之前講的XD怎麼啦!看這一系列的首po文啊 居然還說代理是來救火的,被人用完就丟,講得多委屈沒領錢似的。明明是你情我願的契約,也可以講成這樣,真是噁心。為什麼要吃XD創造就業機會還不懂感謝XD這啥問題?簡單到我不想回答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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