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主任不合,所以向校長表達無意願續任行政,這兩天接到來文9/5要繳交訪視表,擬
辦時我將它列入交接事項,主任批示要我在7/31前將訪視表完成,請問主任的批示與承辦
人擬辦不同時,承辦人無法達成是否有法律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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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補充說明,我的擬辦內容裡是有寫到彙整資料的,前任組長對我很好,當初交接時她已經先幫我做了一部分的工作,所以我也打算這樣做,但主任的批示要我現在收到的文通通做完。
因為我文意不清,造成大家誤解,我很抱歉,但我每天7:20進校一直工作到5:00,常常中午沒午休繼續工作,這是大家看不到的,如果這樣被說我白爛,推給下一任我也認了
至於為什麼一心要下行政,如果校長要你早上7:40辦個100人的說明會,主任要其他幫忙的人7:50到,讓你一個人瞎忙,你都能接受,我只能說你休養真的很好,可惜我未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