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有關聘書的內容,想跟大家詢問一下。
手機排版請見諒。
我是幾年前參加國中教師甄試進入學校的正式教師,
第一年的聘書是聘為“某校本校專任教師”,
隔年因為安胎、育嬰,回去學校後拿到的聘書,
卻變成“本校補校分校專任教師”。
我的疑問是:
1.我是參加縣市教師甄試填志願進入該校,而非考補校或分校甄試進去的,聘書理應為本
校專任教師,兼任補校教師,而非變成補校專任教師吧?這樣是否校方任意更改聘約呢?
2.我查了設置補校或分校的辦法,兩者其實有差異,若以本校的體制來看,應屬補校性質
。
而補校教師任用應為"兼任代理或代課辦法"施行,可是學校並非由我本人同意而調動至補
校,請問這樣是否違法教師聘用規定?
但既然現在人在補校,我可否主張學校應取得我的同意,且重新更改聘書,以及另加上兼
任聘書再給我?
問題比較少見且複雜,我是擔心日後若填介聘,拿到的聘書為“本校專任”或“補校專任
”會有差別而影響權益,因此先行詢問各位,若內容太多也煩請回覆至站內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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