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立國中教師
先說PO文是想告訴請安胎假的老師
我在103學年度因安胎天數長
上班未超過該學年三分之一而考績四條二
但學校向地方申評會和教育部說明時
不是以我請安胎的天數
而是以我回去上班的時間過短無法考核而決定我的考核
我已向地方申評會申訴
地方申評會相信學校是以安胎天數當作考核標準,判我獲勝
由於學校之前有類似狀況的老師也被打四條二款
學校就向教育部再申訴
而教育部僅以學校所呈書面資料
而未像地方申評會一樣要求當事人和學校代表到場說明
即相信學校不是以我安胎天數做考核標準,判學校獲勝
我基於一些理由,不打算再向台北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此,只是要提醒教育同仁
安胎所請之假不列入考核是不能打四條三
但有可能是四條一或四條二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