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在來談失業給付,似乎有些為時已晚,多數代理代課老師的申請件已經過認定日了
,但我始終相信對那些肯堅持站出來爭取的人,永遠都是為時未晚
首先針對原PO所述,在就服站申請時你可以直接和就服站人員說,倘若你有被授權那何需
我簽立切結?這的確是亂說的,就服站人員最多就是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的甄選平台看而
已,就這樣。另外偽造文書的部分,你就問他請問你是法官嗎?你有沒有聽過無罪推定原
則,怎麼你現在就說我有這刑責呢?我知道的是如果我要申請你自作主張,縱使資格不符
也應依行政程序做處分,而非僅以口頭告知,若未依行政程序做處分,那是否為失職?請
各位申請者,在申請的時候秉持著申請權力是操之在己,當然受理機關的確有權否決,但
請單位以行政處分為之,而非口頭告知。
然而,我還是要告訴原PO,縱使就服站人員覺得在不合理,他們都無法改變這個行政命令
,他們只是依命令行事,的確你們有權去爭取,但就如訴願等方式,都是權益受到影響的
人才有權去爭取,就服站人員只是勞政機關裏面的小小執行者,就如同教師也只是教育體
系裡面的小小執行者,無法改變國家政策一樣,假使今天我們認為課綱有問題、12年國教
、九年一貫這些都有問題,那我們可以要求老師不執行嗎?相信我,自己的權益還是要自
己爭取,當然你可以去指責說為什麼該為勞工爭取權益的人,卻無法替勞工發聲,但我相
信這是勞動部長以及政務官或是立委諸公的責任。
至此,我認為代理代課教師唯一的辦法就是推翻函釋,就如同我前文所述各位老師倘若收
到不予認定的處分書後,請於文到後30日內提出訴願,訴願的理由就是,該單位依據勞動
部104年10月的函釋不予完成失業給付初次認定,然而該函釋有逾越就業保險法之虞。至
於理由前篇以有所述,可自行參考。
最後我想回覆一個觀點,就業保險法內失業給付之精神為保障申請人在非自願離職後,於
求職期間仍能保障基本生活。所以重點是在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因此代理代課老
師為人所詬病的就是,無求職意願,當然可以視到各校考老師是有求職意願,但我想問的
是,如果有位代理老師可以到10幾公里外的學校當老師,請他到離家不到3公里的地方應
徵工作,他卻嫌太遠,這樣還能視為有求職意願?勞動部104年10月的函釋的解釋應該是
,失業給付是給有積極求職意願的人,而非將失業給付視為消極性只要失業就給予的社會
救濟,因此已錄取會缺乏求職意願,而消極的等待失業給付及該工作。但就我的認知,代
理代課教師都不能與一般性工作相比,甚至可說是非典型就業,選擇此路的勞工有多數是
不得已而為之,因此縱使已有錄取之工作機會,但勞工仍有意願去找一個穩定的工作,而
非定期契約之工作,那只要在未報到之前都仍應該視為還未確定,那怎麼可以說申請人無
求職意願,那只要申請人積極配合求職,那就應該依規定完成認定,倘若申請無求職意願
,則依相關規定無求職意願等撤銷。因此,我想說的是,代理教師即使在申請失業給付時
,也應該配合求職,而非消極的等開學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