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出信賴保護的論點,我詢問了有法律背景的同學,說了以下看法:
退休時領到的錢= 公保+退撫+18%利息 (18%不是人人有)
一、有人說:信賴保護和不溯及既往在行政法上並非絕對原則,政府為了公益還是可以
有例外。
《真相是》
大法官只有單純回應【18%利息】是否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釋憲結果是:18%利息是「行政命令」可以因公益酌以修正。
二、有人說:信賴保護必須符合要件,才能確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
因而提出退撫基金要補繳至當初的最適費率才有信賴保護原則。
《真相是》
信賴原則的符合要件有:
1.司法判決
2.立法行為
3.行政行為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
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
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退撫條例是【法律位階】有立法行為,並沒有補繳後,才有信賴保護原則的說法。
政府就是得付最後支付責任!
若老師們自己同意補繳而去修法,才真的開了以後可以補繳再補繳的大門。
我們感謝工會在前頭努力,但工會應該努力為會員爭取最大權益。
全教總【補繳+新基金】的方案,開了一個補繳的大門卻不說清楚新基金。設計了一個方
案,繳費率及給付率都用OO表示。
整個做法感覺就像挖了一個洞,並叫所有老師站在洞旁,政府再開那一槍,逼老師
跳下去。跳下去後要老師再抗議,有效果嗎?跳下去後,喊著槍不是你開的,有用嗎?
【全教總】你到底是站在哪一方?
現在臨陣倒戈,把矛頭對向正確的方向,還來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