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請產假和育嬰假 遇到寒假

作者: ally2012 (愛莉)   2016-11-09 12:26:31
有兩個問題請教:
1. 請問我的預產期是在1月1日,如果我請產假,扣掉元旦和過年的國定假日共5天,包含
寒假。
是可以請到3/8,共42個上班日。這樣對嗎? 如果可以,想繼續請育嬰假從3/8到明年
1/31,請十個月多。
2.若請育嬰假,大概要何時告知學校行政會比較恰當。不知道學校
會不會要我提前到2/1請育嬰假。
之前查資料是說留職停薪ㄧ個月以前提出就可以了,復職亦同。學校是已經有跟我說要請
要早點說,比較好找人。
謝謝!
行事曆:
1/20寒假始
1/27除夕~2/1初五 過年放假
2/13開學
另外有上網查關於育嬰假
http://web.htps.tn.edu.tw/wenchange/tn2_olnp/plawexplain/E3.htm
以下是教育部的函
(一) 查教育部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說明四略以:「為維護學生之受
教權,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
月(如子女為2歲8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6
個月為限』之限制。」爰有關台端申請留職停薪期間乙節,建請先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
避免因學期中更換教師影響學生學習品質。
(二) 次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之1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
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項津貼
係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自留
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
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作者: blissfulgirl (幸福女孩)   2016-11-09 23:41:00
以學期為單位即可,從2/1復職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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