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育嬰假遭拒,請問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作者: bugmaker (I have a dream)   2016-11-15 19:30:46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26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直接「提醒」校長法條規定吧,不然就直接投訴教育局。
※ 引述《irs214 (堅強一點)》之銘言:
: 因為個人家庭因素,我預計下學期開始請育嬰假,目前身分是五年級導師
: 但校長拒絕我,理由有兩個:
: 1.教育部規定,代理教師不得兼任導師,學校勢必得說服目前的科任去接我的班
: 然後再招考代理教師去接科任,因為我的緣故,要牽動那麼多人,還不一定找得到人
: 我這樣會給學校造成很大的困擾。
: (但我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10條
: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
: 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 所以只要情況特殊,應該還是能招考代理教師來兼任導師。
: 2.下學期很難招到好的代理教師,而且臨時換老師,家長一定會投訴到教育局
: 孩子也很可憐,我這樣一點職業道德都沒有,自己家庭的事應該要自己處理
: 我可以找保母、送托幼兒園,但不應該把問題丟給學校
: 如果我還是有請育嬰假的需求,請問我該找誰幫忙(學校教師會?)
: 或該怎麼處理呢?(投書到教育局?)
: 因為育嬰假學校不是不得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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