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教育部函 介聘實際服務滿6學期之年資採計

作者: wush (wush)   2017-03-23 11:39:0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13257號
依教育部106年3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13257號函辦理。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第1
項在國民中小學教師申請介聘,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之年資採計疑義案,請查照

重點:
審酌本辦法明定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相關規定,涉及層面甚廣,又國中小
偏鄉小校比率較高,教師不只扮演偏鄉地區學生學習與生活支援之關鍵角色,更直接影響
其學習表現。為符旨揭條文穩定師資結構以保障學生受教權之立法意旨,並考量不同學習
階段學習之個殊性,本案教師實際服務年限計算方式除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包括
服義務役、育嬰留職停薪等年資,以真正穩定師資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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