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學校職缺

作者: dieter820 (愛人不知)   2017-05-25 16:46:44
在看了前面幾位網友的經驗後,我也查了一下網友提到的資料,
以台北市為例,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中:
十、校長得聘教師擔任班級導師、實習輔導老師及兼任行政工作,
      但前述人員產生有因難時,由校長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延聘規則,
      受聘教師均應遵守。
這字句應該有寫在教師聘書的後面。
另外我好奇的google了一下 行政裁量權:
http://www.ntpta.org.tw/paper/view.asp?ID=175    
    行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令所設定之界限,否則,即屬「裁量逾越」。換言之,
    行政裁量權必須在合法之範圍內為之,不得逾越憲法、法律、行政命令之規定
    (包括所有法律授權之 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法則、委辦規則等在內),
    及長官職務上之合法命令。
    所以如果聘約裡面已經明訂要按照校內延聘規則辦理,那是不是就真的把它訂出來,
然後教師都要遵守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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