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之銘言:
: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5762
: 高雄市新發國小工會支會長,向學校請假,教學組長與教務主任皆已核章,
: 假單也和其他同事一樣都送到校長王惠玲桌上。
: 結果王惠玲校長其他人的假單都批了,但是對於學校教師會兼工會支會長的假單,
: 卻是連續三天完全置之不理,之後更以「假卡已外洩」為由,說校長不能簽名?
壹. 依照教師請假規則, 教師可請的假別分別為:
一. 私人因素: 事病婚嫁等, 列於該規則第三條.
二. 公務因素: 公假, 列於該規則第四條.
三. 其他因素: 補休 / 特休等.
另外, 如符合法定要件, 得依工會法第36條請假.
貳. 校長行使准假與否的裁量權利, 屬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参. 本案需澄清之點如下:
一. 該支會長請假之假別與事由, 是否為教師請假規則所列之假別?
如是, 則校長無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 若係欲依工會法第36條請會務假, 該支會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教師只有職業工會和產業公會兩種,
只能依第36條第一項請會務假: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
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因此該支會長所屬之工會至少要和
教育部/高雄市政府/該校校長 其中之一達成約定,
該校校長方有核准會務假的權利義務;
且該支會長需具有所屬工會之理監事身份.
若係欲請會務假, 但未達法定要件,
則該校校長未予准假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