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順便問一下,
既然代理教師的給假比照聘僱人員,
那修法後是否享有服務滿半年有三天慰勞假(特休)?
之前因為說要"滿一年",
但是之前代理的聘期都未滿(八月底-七月初),
所以沒有也沒話說;
現在呢?
因為寒暑假被人事要求要整天待在學校,
如果只靠事病假的日數不太夠撐誒...
(因為剛去問敝校人事說代理不適用勞基法啊~所以沒休假...)
※ 引述《bb53211 (平凡人)》之銘言:
: 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
地
: 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
: ※※代理教師之給假比照聘僱人員辦理※※
: 自107年1月1日起,代理教師婚假由八日增為十四日。
: 修正要點如下:
: 一、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八日酌增六日為十四日。(第
三
: 條)
: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第五條)
: 三、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八條)
: 完整條文對照表
: https://goo.gl/HSj1U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