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輩先進好
已爬過相關文章,但想看看近幾年是否有修改相關規定,或是聽聽他校案例。
小的在國中服務五年,今年人事調查介聘時,提出介聘申請。
校長收到介聘名單(只有我),找我談了一次,希望我撤回介聘,我明確表示意願要走。
第一次開教評,校長指示暫不決議,說要再與我相談(甚歡?
校長又來談,我表示去意已決。
第二次開教評,校長表示暫不決議,會再找我。
校長來電,表示希望我再考慮,我表示去意已決,校長表示教評會有權不讓我介聘,我表示尊重教評會決議,且去意已決。
第三次開教評,教評會決議不參加台閩地區介聘,等於我今年無法介聘。
以下問題想求解
1.教評會在介聘中扮演的角色到底是什麼?人事說依據台閩地區介聘相關服務要點第二點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 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教評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所組 成之小組(以下簡稱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那教評會審查的到底是我的資格還是什麼?如果我的資格符合,那決議的部分到底要依據什麼決定?
2.校長一開始就希望我撤銷,不就是因為他沒有權擋我才要我撤銷嗎?那為什麼最後又可以決議不參加?
3.如果學校可以決議不參加介聘,那為何又開放大家申請?
拜託資深前輩給予我寶貴的意見,不然我要去校長室靜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