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6.30前退休教職員月補償金餘額將於107.7.1發

作者: bb53211 (平凡人)   2018-05-12 01:42:27
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教職員,月補償金餘額將於107年7月1日發放
全教總關注退休夥伴支領月補償金之相關權益,日前行文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
遣撫卹條例(退撫條例)第34條第3項所規定補發餘額,全教總主張應於107年7月1日撥付
餘額。
退撫條例第34條第3項:「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
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
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
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
者,不再補發。」。
教育部107年5月10日以臺教人字第1070061150號函回復全教總,並副知各主管機關、內政
部、國防部、法務部等機關,說明段四明確回復:「……倘有餘額,由各主管機關於本條
例施行後(即107年7月1日)發放,……」。
綜上,補發月補償金餘額確定會在107年7月1日發放,換言之,退撫條例施行後,退休夥
伴按照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每月退休所得時,其內涵只有「優存利息+舊制月退休金+新制
月退休金」,不會有加計月補償金數額的情形。
至於擬於退撫條例施行後退休的夥伴,依據退撫條例第34條第1項:「退休教職員因兼具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
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選擇月
補償金是無實益的,一定是選擇一次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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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工會的快訊,分享給需要的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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