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法理上不溯及既往原則其實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和不真正溯及既往
: 兩者的區分在於法律效果是否完結
: 不溯及既往原則是講法律效果已經完結了
: 不可以回復到法律效果還沒完結的狀態,或是變更法律效果的內容
: 如果法律效果還沒完結,在完結前變更法律效果,並沒有不溯及既往原則
: 學術上因為看起來很像不溯及既往
: 所以學術上(其實是日本人發明的)稱為不真正溯及既往
謝謝解釋,不過這樣解的話,那感覺現職的退休金根本毫無保障了。假設我繳了20年,每年繳10萬,我退休時就算法律改成一毛不給,都沒有法不溯及既往的適用。這樣的退休承諾根本毫無可信。也表明了,當初因為較優渥的退休制度,選擇現職薪水較少的都是傻子。
原本我的理解,退休金可以理解為工程發包估驗計價,講好工程總價,分期估驗並繳付估驗款。最後驗收後,再給付剩餘的尾款。但現在實際上的狀態是,驗收合格後,只要尾款尚未付出,就可以修法免付了。世道如此,令人感到淒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