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8-06-25 01:05:26※ 引述《soypeen (阿大)》之銘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法理上不溯及既往原則其實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和不真正溯及既往
: : 兩者的區分在於法律效果是否完結
: : 不溯及既往原則是講法律效果已經完結了
: : 不可以回復到法律效果還沒完結的狀態,或是變更法律效果的內容
: : 如果法律效果還沒完結,在完結前變更法律效果,並沒有不溯及既往原則
: : 學術上因為看起來很像不溯及既往
: : 所以學術上(其實是日本人發明的)稱為不真正溯及既往
: 謝謝解釋,不過這樣解的話,那感覺現職的退休金根本毫無保障了。假設我繳了20年,每
: 年繳10萬,我退休時就算法律改成一毛不給,都沒有法不溯及既往的適用。這樣的退休承
: 諾根本毫無可信。也表明了,當初因為較優渥的退休制度,選擇現職薪水較少的都是傻子。
沒有不溯及既往原則不代表沒有其他法律原則可以用
只是不能用不溯及既往而已
下一關要過的就是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三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值得保護的合法信賴
以前爭點在於單純領退休金有沒有信賴表現
現在大法官一統天下,認為依照領的退休金做生活安排就是信賴表現
所以很自然而然得出一個道理
只要不要砍退休俸太過火(比例原則)
給緩衝時間讓退休人員另行做生活規劃
就不會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所以有人會說為什麼要分十年砍第三類人員的退休金,不要一次砍掉
民進黨一定和第三類人員勾結........
我也只能笑笑而已
: 原本我的理解,退休金可以理解為工程發包估驗計價,講好工程總價,分期估驗並繳付估
: 驗款。最後驗收後,再給付剩餘的尾款。但現在實際上的狀態是,驗收合格後,只要尾款
: 尚未付出,就可以修法免付了。世道如此,令人感到淒涼。
你的理解比較像是有沒有構成特別犧牲需要補償
特別犧牲的原理是每個人都有義務為社會奉獻犧牲
但是超過奉獻義務以外的部份必需受到補償
相反的如果剝奪你部份財產沒有超過你的奉獻義務
那麼就不需要補償
所以在年金改革就可以想成你領的太多所以砍一點
這是你應該為社會犧牲奉獻的義務
但是砍的錢有沒有太多,多到超過你應該要犧牲奉獻的範圍???
補充一下,民事法沒有特別犧牲可言
所以不要用民事法的角度看退休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