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POYOPO (痔瘡小天使。)
2019-03-03 22:58:13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90303/38270110/
教師專業藏在熱忱中(宋慶瑋)
出版時間:2019/03/03
1995年8月9日,《教師法》確立教師是一個專業的組織,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
等,都受到法律的保障與約束。幾經修正,《教師法》在校園民主的發展上,有其正向的
價值,教師的權利義務有更明確的規範,但教育是一門特殊的工作─教人,是否應該有更
高的標準?就看社會觀感囉。
回溯台灣民主的進程,1949年台灣光復,從軍政→訓政→憲政,從一黨獨大到多元黨派,
從威權→民主,半個多世紀來,台灣的民主自由走得非常的快,看看英美法等國家,民主
歷程是多麼的漫長,再看看鄰國日本的民主發展,我們是不是都在走別人走過的路?自
1987年解嚴至今,短短的31年,台灣的民主成熟了嗎?似也未必!但民主這條路,只有往
前沒有退路,唯一能做的就是不斷地修正,符合未來的想法。
教師權與責不相稱
《教師法》第26條把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
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地方、全國教師會屬於《人民團體法》設置的組織,唯
獨學校教師會不隸屬於《人團法》,但可以是地方或全國教師組織的支、分會,學校教師
會的設立,是否有檢討的空間,有待各界集思廣益。又《教師法》第16條第1項,對學校
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其實未有《教師法》前,教師即有此權利,只是入法後更
加明確。
學校教師會代表在發表意見時,習慣說「這是我們教師會的意見……」,其實大都是這位
代表的個人意見,根本未開過會形成會議紀錄,這是學校主管非常困惑的事,但校長們都
願傾聽與回應,且絕大部分的主管都不會阻攔老師的發言,只是教師對於民主程序的嚴謹
度,尚待進一步的努力。
行政教師必須經常拜託教師同儕幫忙配合,屢有阻力,有時竟遭言語羞辱,只得在每年7
月31日選擇「行政逃亡」。再者對於投訴案件,教師代表大都置身事外,以免得罪同儕。
而有家長會代表在場的會議,教師的發言才會收斂,畢竟在少子化的今天,教師過多的權
益爭取,只會讓家長害怕,選讀其他學校,造成減班超額。權與責不相稱,有責任的受制
於無責任的,校園怎和諧?
除非熱忱依舊,教師考上教甄後,幾乎就開始落後。在圍牆內封閉的小型社會,教師享有
公保的保障,比起外界私人機構必須擔負訂單壓力,可說非常無虞。
然而從課程改革來看,最大的關鍵因素仍是在教師身上,一本教科書、一枝粉筆、一個講
台,可以教到退休,管他「教改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熱忱不足的老師仍以最原
始的教學方法,持續的走完職場。原本可以在時間到了退休,礙於年金改革,都往後推遲
了,這是幸還是不幸?
總之,教育是一種良心事業,選擇教育工作的初衷大家相去不遠,但每個人際遇不同,會
受到周遭環境的影響,當熱忱消失,專業是回不來的,天下父母心誰來幫?誰都擔心被沒
有熱忱、愛心的老師教到,教育要能夠上心,專業才能發揮,熱忱為先,何愁專業不至?
桃園市立陽明高中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