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關鍵,到底是什麼?
行政院日前公告《教師法》修法版本,因為涉及多項重大爭議,引起各方熱議,全國教師
會也發動反對惡修聯署活動,立法院並預計於週一進行整體草案詢答,週三進行逐條審查
。
本來公民時代,各方人士對於公共事務基於立場各自陳述意見,再正常不過。尤其是教育
事務,更是許多人都關心的議題,投書媒體或者發表新聞稿發表對教育事務的看法,是很
自然的事。
公共討論在藉由對話彼此理解、存異求同,尋找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是最終目的。也因
此論述應該有所本,至少要經過一番查證與自我辯證,而非道聽途說、人云亦云,否則不
但貽笑大方,也浪費了公共討論的資源,更無助於公共事務的進步。
沒啟動調查小組,哪來的教評會審議?
以日前台灣家長教育聯盟謝國清理事長投書為例,文中表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第一道
、也是最重要的關卡,就是學校的教評會。」但關心不適任教師議題的人士都應該知道,
教育部早在2003年就訂定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稱:
應行注意事項),在2017年又進一步將專審會的設置及運作明訂於注意事項,以具體有效
的策略協助處理學校不適任教師。
按照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當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投訴或主動察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之情事,按照情節輕重,應該在發現後48小時內至5日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
、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由以上說明清楚可
知,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第一道關卡是啟動調查小組,絕非教評會。
再者,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確不是件輕鬆容易的工作,按照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情節嚴重的
個案,調查期程以14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30日,調查結束後5日內要提教評會審議
;若是疑似個案,調查和輔導也至多不能超過4個月,就要將輔導結果送教評會審議。若
沒有啟動處理機制,後面的查證、輔導、教評會評議,都不可能發生。
身為一校之長,何不先搞懂司法?
該文又提到,有優秀校長在處理不適任教師後,卻陷入被當事人申訴再申訴的泥淖中。這
裡首先要強調:憲法本就保障人民在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顯然不當時,有請求救濟的權
利;而教師申訴制度,為特別為教師設計的行政救濟制度,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因為濫用行
政高權,而壓縮了教師的專業自主權。外界不明就裡,常以教師申訴再申訴來斷定是師師
相護,事實是教評會行使公權力必須依法定程序為之,方為合法有效。所謂程序不備、實
體不論,應該不難理解,講求程序正義,不過是對於人權的基本保障。
若是在教評會審議過程中,處理程序不合法治規範,例如組成違法、事證不足、開會不符
規定等,所做出的決議當然是無效的。奉勸該文中所提到的優秀校長,與其意志消沉、無
為而治,不如積極努力提升自己的法治素養,才不枉身為一校之長之高度。
該文還提到若學校真的有不適任教師,而校長不處理,老師們可以透過校務會議的機制決
議要求校長處理,此一說法更是極其荒唐。首先,校務會議討論的是校務發展重大事項,
有關對人事任免、獎懲,本就不該是校務會議討論範疇。其次,若有不適任教師,身為一
校之長竟然怠於處理,是否該位校長應該優先被納入不適任輔導行列呢?
身為教育工作者,樂見更多人關心教育事務,但我們也期待有更有所本的討論,才是教育
之福、國家之幸 。
(作者為國小教師、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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