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工會籲緩修教師法 沒有錯誤行為也不保障續聘

作者: ccc9002 (nostomania)   2019-04-20 21: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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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法引發爭議,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下稱:高教工會)
今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暫緩修法,推動社會對話。高教工會秘書
長陳政亮表示,目前最大問題就是,一般教師的續聘保障被取消
,現行《教師法》第14條規範,除非有某些錯誤行為,否則教
師不能被解聘,現在卻變成,若有某些錯誤行為,應予解聘,但
他指出,若沒有這些行為,法條上也沒有保障續聘,學校不一定
要續聘,全國教師不管適不適任,都會失去法律保護。
新版《教師法》修法草案,上月政院版草案出爐時,便引發部分教
師、家長團體反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原排定本周逐條審
查,但在場外團體抗議以及朝野立委認為草案過於草率情況下,也
於15日喊停,暫不審查,高教工會並於今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暫緩
修法,推動社會各教師公會開放對話。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表示,現行《教師法》適用所有教育階段老師
,因此修法時,要考量不同階段教育是否受到影響,否則會產生誇張
、脫離現實的情況,如高教領域強調老師要做研究,此標準若放在中
學,就會造成災難,行政院說修法目的是要處理不適任老師,卻夾帶
與原先宣稱目的不相干的法條,或不謹慎、使用錯誤的法律用語,而
傷害了全國教師。
問題1:全國教師不管適不適任,都會失去法律保護
陳政亮指出,最大問題就是一般教師的續聘保障被取消,現行《教師
法》第14條是續聘保障,「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除非有下列錯誤行為,否則教師不能被解聘,
因此形成續聘保障,即便學校沒發聘書 ,法律也會給予保障,這跟
《勞基法》第11條是一樣概念,除非有某些狀況,否則不得解僱勞工。
陳政亮批評,現在卻變成,「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但若沒有這些行為,法條上也沒說要保障續聘,所以即便沒有錯誤行為
,學校也不一定要續聘,形成開放式的解僱要件,全國教師不管適不適
任,都會失去法律保護,形成全國教師夢魘。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表示,現行《教師法》適用 { 從大學到國中小
所有教育階段 } 老師,因此修法時,要考量不同階段教育是否受到影
響,否則會產生誇張、脫離現實的情況。
問題2:校方自訂教師資格審查標準,將傷害學術自主
陳政亮指出,第二個問題,就是草案第8條,開放校方自行訂定嚴苛
的教師資格審查標準,就是教師升等問題,許多學校獨斷把產學合作
績效、招生人數、有無參與行政列為升等門檻,此條一但通過,未來
學校可以訂定更嚴苛標準,這會傷害學術活動的自主性。
陳政亮也指出,草案第32條第1項,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義務,
一旦行政義務變成大專教師義務時,就變很容易變成升等門檻跟教
師評鑑指標;草案第27條,又把教師限期升等跟教師評鑑變成解聘
門檻,他認為,教育部原本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目標,在大專裡卻變
成解僱老師超好用的工具。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則表示,目前法案第24、25條,教育部宣
稱能保障教師權益,但不是如此,解聘、不續聘遭撤銷,恢復教職的
情況,只能拿回大概一半薪資,只有本俸,學術研究加給則沒有,而
這佔教師待遇大概一半,他並指出,有些大專院校想要把老師趕走而
羅織罪名,就算老師之後回來,也只要給一半薪水。
高教工會籲讓編制外教師准用教師法
林柏儀指出,大學、中小學裡,也有越來越多老師,是兼任教師或代
課老師等編制外教師,隨時面臨被解聘、不續聘的狀況,若教育部要
幫助老師,也間接幫助學生,應該要讓編制外教師准用《教師法》,
而不是讓他們成為法案孤兒,此外在學校減班、停辦時老師的安置,
原《教師法》第15條規定,學校有輔導老師介聘的義務,過往教育部
對此常消極不處理,現行版本甚至直接取消、部分刪除。
對於現行修法程序,陳政亮認為,應該要暫緩,先召開公聽會,來確認
是否是進步立法,至於立法院教文委員會,明日將召開座談會,陳政亮
表示將出席參與,各工會今日也提出自己的草案版本,呼籲不同版本都
應仔細檢查,讓各方意見能夠進來。
***教育部嫌台灣人才太多? 教育部是亡國部?***
***沒有錯誤行為也不保障續聘,成全國上至大學下至國中小各階段教師夢魘***
作者: eunicecypher (kircheis)   2019-04-22 00:02:00
看看華航,再看看今天uber的抗議,我們工會的聲量還不如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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