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鍵在離職證明,還有上面押的日期
你一定要拿到,而且日期一定要7月31日
然後站在法律角度你一定拿的到
因為依據教育部台(88)人(一)第88116609號書函
中央教師申評會民國96-08-06 申訴決議
「違約離職只能離職證明加註,不能不發離職證明」
你一定要有原來單位離職證明才能到新單位承接原來單位所累積的
不過教育圈待久就知道
有時校長主任他們就是最不遵守法律、最狗屁倒灶的一群
(小弟目前只差貪汙起訴的行政沒遇過而已,
上班摸魚跟偽造文書
還有
護航廠商黑箱作業
重要場合缺席被其他學校首長當面糾正錯誤的行政都遇齊了)
這時請你打電話給縣市教師申評會,說要申訴
縣市申評會就會去找校長搓掉
畢竟是早就由中央申評會處理過了
然後國立學校更好解決因為是直屬教育部
(2)你如果是行政很督爛你的那種,例如:
A、意見特多,在辦公室串聯成氣
B、抵制行政,甚至全班都不參加學校活動
C、曾經向外界教師會乃至教育局提出檢舉的
「拜託你想離開,他們行政一定超歡迎的!」
然後小弟真的很佩服上述ABC三種老師的
因為在有的單位,你巴庫(背景台語)不夠,你敢這樣,連考績都會受影響
我就認識一個跟教育局督學室提出檢舉,然後考績被打四條二的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