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9060201.aspx
新北市一名國小導師因學生未量體溫等行為,罰寫課文、走樓梯。案經學生求償,士院審
理認為導師所為構成不當管教,導致學生下課無法休息而人格權遭侵害,判校方國賠3萬元
。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學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去年因上學前未量體溫、未交數學
考卷、學導師說話,遭導師處罰利用下課時間罰寫課文3遍,後來因為無法完成罰寫,改罰
走1到5樓樓梯來回10趟,一旁還有同學監督。
學童主張,導師的行為導致他沒有適當休息時間,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受有
不法侵害,校方應為所屬公務員不法侵害行為負起國家賠償責任,求償20萬元。
校方則抗辯,導師所為是導引學生發展的輔導管教行為,並非不當管教。
法官認為,教師處罰學生抄寫課文,屬教師教學專業範疇,但仍須檢視與處罰動機是否具
關連性、合目的性及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判決指出,導師未考慮口頭糾正、通知家長協助處理等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方式,僅因學童
未量體溫、未交考卷等行為罰寫課文,導致學童下課無法休息、上廁所或自由走動,以導
師採取的手段及強度觀察,足以使學童身體不適。
此外,校方辯稱學童主動提議以走樓梯取代抄課文,但法官認為,上下樓梯是學校訂定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規範的違法處罰措施,即使是學童主動提議,同意的導
師也不能就此免除責任。
法官認為,導師處罰學童抄課文、走樓梯已構成不當管教,並侵害學童身體、健康、自由
、名譽及受教育等人格權,校方應負損害責任,斟酌後日前判決校方應賠償新台幣3萬元。
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