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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翁姓高中教官接獲2學生通報,指有學生販毒、吸毒,翁報警,涉案學生遭法院裁定
羈押。學生家長透過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向市政府陳情,教育局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
翁記過2次,教育部核定處分。翁提申訴、訴願遭駁,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
訴願、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但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
翁為少校軍訓教官,2019年11月15日接獲2名學生通報校內有學生販售並施用毒品,他報警
抓涉毒學生。但這名學生的家長透過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認為翁的處置欠當,桃園
市教育局軍訓教官人評會決議記過1次,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該署引用條文所疑
義,再請人評會決議。
人評會2020年5月7日再行決議,以翁姓教官辦理反毒業務與輔導學生方法有違失,依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建議懲處記過2次,並陳報國教署,教育部認為翁違失
顯著,核定記過2次。翁提起申訴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也遭駁回,因此提行政訴訟。
翁姓教官表示,他是遵照張姓學務主任指示,在與校方討論後決定通知轄區大園分局新坡
派出所,副所長要求他配合,因此破獲販毒、向上溯源,並頒發感謝狀給他,他身為公務
員,依刑法告發應受吹哨者保護,教育部竟懲處他記過2次,應該撤銷。翁批評人評會沒給
他實質陳述意見的機會,且主席、副主席態度惡劣,也拒絕告知懲處理由,他也想問為何
學務主任、輔導室主任、生輔組長、生教組長、班導師、輔導老師、社團課老師都未列入
議處名單?違反比例原則。
教育部則主張翁姓教官已事先取得毒品交易相關證據,但他沒阻止毒品交易,反而安排2名
通報的學生離開課堂、前往校外的毒品交易地點等待,違反教育者「預防勝於補救」、「
教育輔導先於懲處」,也讓學校無法啟動學生輔導機制,構成「輔導服務學生,方法欠當
,有違失」、「執行工作或辦理業務,有顯著疏忽」等懲戒記過事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翁姓教官確實協助警方破案並請警方保護學生,教育部裁量時卻沒
斟酌,且對翁有利的事項也沒調查,教育部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因此撤銷記過2次處分、
訴願決定、申訴決定。
教育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未盡職權調查義務,判決有可議之處且影響結果,因
事實未明確,還待北高行再釐清,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