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狀況:
小弟於8月20日 任職某機電養護公司,但於10月5日 時早上跑客戶
下午進公司處理案子時,被人事通知因不適任,予以解職 在職期間45天
並多給予10天薪資做資遺費,並告知於10/10薪資日會入帳。
細節描述:
因當初老闆面試時,述敘此產業一直是靠口碑介紹,但擔心被動式的成長
有一天會坐吃山空,所以在了解小弟多年業務開發背景後
主動要求我來擔任業務開發專員,開拓客戶,所以小弟就接下了這工作
在職一個月期間,我靠著我之前的開發經驗
先規畫老客戶拜訪→熟悉產業生態與公司在市場評價
再接著運用企畫能力製作"開發DM",陌生開發內湖三重一帶新建案。
最後在陌生開發拜訪保全物業公司, 期間不時主動參加住戶會議,學習經驗。
努力結果:
1.總計每日最高拜訪客戶數17家
2.舊案拜訪總計70家 共110次拜訪
3.陌生開發新案總計60家
4.新開發保全公司共14家
5.參加住戶會議約15場
"以上資料均有日報表得以證明"
當初到職時就知道,公司只有一個老業務+我,所以我能體諒在業務訓練上的不足
所以靠自已以前的經驗學習努力,就是為了幫公司創造出最好的業績
但換來的結果卻是臨時的通知資遺,並多給10天薪水讓我找工作
但以現在的景氣,10天找的到工作嗎??
小弟不甘心的是,我自認努力程度得到同仁的認同,但卻是這樣的對待
我整個傻了,傻傻的在10/5就趕緊與人事總務交接物品,並將手頭上的
4個case交接給業務經理的助理,並傻傻的簽了離職同意書。
最後有找另一位副理談過,他的說法是
"老闆覺得開發型態不適用於大樓機電養護產業,所以請我離職"
如果45天就能證明開發型態不適用此產業,那我手頭上四個CASE是怎麼來的???
10/4才開車到桃園開會,與老闆工作到晚上10:30送他回家
我自已晚上11:30才到家,過程中完全無異樣,在車上老闆討論工作各事項。
10/5 我被通知離職,對於業務經歷六年的我,是個非常離譜的事情
想請教各位
這樣子這間公司合法嗎?
我是否能請勞委會幫我爭取公道呢??
我還留著8/20另一家公司的錄取通知(當初從兩家選擇了這一家)
我手上的日報表都在,有些是老闆有蓋章的,他完全知道我每天在做什麼
手上的資料
1.開發DM原始檔
2.簡報製作檔
3.日報表 週報表
4.我個人做的客戶追蹤表
以上都可以證明我的努力與成果,每一天都是晚上7:30以後才下班
這工作沒有假日,假日隨時都要與住戶開會。我自認非常努力
並沒有任何衝突與不快產生。
我不希望還有其他的業務人員被面試進去後
又得到相同的結果
我下次面試 要怎麼述敘上一份工作45天的慘況呢???
對我來說真的是業務生涯上的一大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