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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容: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012年10月27日電
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部分上市(櫃)、興櫃公司經營虧損,卻發放鉅額董事酬
勞,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宜訂審核標準。
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為矯正及
防止企業虧損,董、監事卻坐領高薪,或員工分紅比例過高,證券交易法增訂相關規定,
上市(櫃)、興櫃公司須設置薪酬委員會,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資報酬由薪酬委員會
參考同業水準,並考量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訂定。
不過,預算中心表示,仍有上市(櫃)公司經營虧損,卻發放鉅額董事酬勞,如100年度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虧損新台幣612億餘元,董事平均酬勞為376萬餘元;萬泰銀行99、
100年度虧損分別為34億餘元及2億餘元,但董事平均酬勞分別為411萬餘元及342萬餘元等
,不合應考量公司經營績效發放酬勞規定。
報告指出,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布100年度董監事酬勞相關資訊,董事平均酬金前10名都
超過1600萬元,且部分公司董、監事持股較同產業平均比率低,董事支領高額報酬不妥適
,部分公司也有董事報酬與公司盈餘未相稱情形。
根據報告,董監事或經理人薪酬多由公司決定,但薪酬委員會因無客觀標準,如薪酬發給
限制、薪酬與員工分紅比率上限可依循,當公司虧損時,薪酬委員會淪為橡皮圖章,支領
不合理薪酬等不符社會公義事件年年存在,無法發揮預期功效。
預算中心建議,目前法令難有效遏止公司自肥行為,宜研議增訂薪酬委員會審核標準,落
實公司治理,並將公司盈餘合理回饋投資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