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開 讓專業的 被害者說清楚
先說結論
你跟公司簽定的民事契約
1.不違反善良風俗
2.法律上沒禁止
那這個契約是成立的。
至於常看到的四原則、五原則。那只是個原則並無明確立法
法官可採用、也可不採用。結果還是法官自由心證
本文
我在前公司友興儀器任職時:售後服務工程師,
也有簽定類似的競業禁止條款
契約內容,第五條開始
http://imageshack.us/a/img502/7580/41479309.jpg
http://imageshack.us/a/img442/5042/88521276.jpg
懶得看契約的
看要點
1.沒有簽約金
2.離職一年內無工作,前公司"得"視情況給予6個月薪補償。
3.一年內,不可到公司及關係企業相同的事業工作:包含以下
醫療儀器及器材之買賣、修護及進出口業務,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各種儀器(度量衡儀器除外)及器材之買賣、修護及進出口,西藥批發、零售業,
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動物用藥零售、批發業,乙類成藥零售業,國際貿易業,
精密儀器批發、零售業,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零售業,
資訊軟體批發、零售業,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業,
管理顧問業,其他顧問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資訊軟體服務業,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仲介服務業,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和零售業,
放射性廢料處理服務業,環境檢測服務業,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代理國內外有關廠商投標報價及售貨業務,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資訊軟體服務、
出版業,電腦設備安裝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網路認證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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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年離開前公司,
而前公司主要業務是,由飛利浦授權讓前公司
對飛利浦的設備進行售後服務
由於飛利浦要把售後服務的授權收回來
然後我就順勢去應徵相同的工作,
並到飛利浦任職:售後服務工程師
結果前公司就告我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要求我賠償12個月月薪,當然是鬧上法院。
一審結果,請到網頁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E_1.aspx <=簡易案件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法官認定我有競業的事實,要我賠3個月月薪。
所以孩子,你簽了契約就算數
那就要看公司要不要告你而已。
目前我還在打二審。
然後本人很弱,在前公司是最菜最弱最低層的,
到飛利浦也是最菜最弱最低層的
主要工作:設備維修、保養、安裝。
主管叫你做啥就做啥。不管前公司還是現在的,業務工作都有專門的業務去處理。
※ 引述《black0823 (black0ln)》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新鮮人對合約的小疑問
: 時間: Fri Feb 8 19:50:3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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