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新鮮人對合約的小疑問

作者: caseyy (網路之狼)   2013-02-08 23:09:55
閃開 讓專業的 被害者說清楚
先說結論
你跟公司簽定的民事契約
1.不違反善良風俗
2.法律上沒禁止
那這個契約是成立的。
至於常看到的四原則、五原則。那只是個原則並無明確立法
法官可採用、也可不採用。結果還是法官自由心證
本文
我在前公司友興儀器任職時:售後服務工程師,
也有簽定類似的競業禁止條款
契約內容,第五條開始
http://imageshack.us/a/img502/7580/41479309.jpg
http://imageshack.us/a/img442/5042/88521276.jpg
懶得看契約的
看要點
1.沒有簽約金
2.離職一年內無工作,前公司"得"視情況給予6個月薪補償。
3.一年內,不可到公司及關係企業相同的事業工作:包含以下
醫療儀器及器材之買賣、修護及進出口業務,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各種儀器(度量衡儀器除外)及器材之買賣、修護及進出口,西藥批發、零售業,
化粧品批發、零售業,動物用藥零售、批發業,乙類成藥零售業,國際貿易業,
精密儀器批發、零售業,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零售業,
資訊軟體批發、零售業,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業,
管理顧問業,其他顧問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資訊軟體服務業,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仲介服務業,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和零售業,
放射性廢料處理服務業,環境檢測服務業,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代理國內外有關廠商投標報價及售貨業務,一般進出口貿易業務,資訊軟體服務、
出版業,電腦設備安裝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網路認證服務業。
==================
我在前年離開前公司,
而前公司主要業務是,由飛利浦授權讓前公司
對飛利浦的設備進行售後服務
由於飛利浦要把售後服務的授權收回來
然後我就順勢去應徵相同的工作,
並到飛利浦任職:售後服務工程師
結果前公司就告我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要求我賠償12個月月薪,當然是鬧上法院。
一審結果,請到網頁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E_1.aspx <=簡易案件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法官認定我有競業的事實,要我賠3個月月薪。
所以孩子,你簽了契約就算數
那就要看公司要不要告你而已。
目前我還在打二審。
然後本人很弱,在前公司是最菜最弱最低層的,
到飛利浦也是最菜最弱最低層的
主要工作:設備維修、保養、安裝。
主管叫你做啥就做啥。不管前公司還是現在的,業務工作都有專門的業務去處理。
※ 引述《black0823 (black0ln)》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新鮮人對合約的小疑問
: 時間: Fri Feb 8 19:50:34 2013
:
作者: Amophis (Anything else?)   2013-02-08 23:19:00
作者: andy7839 (Purple)   2013-02-08 23:28:00
勞基法不是禁止懲罰性違約金!?
作者: andy7839 (Purple)   2013-02-08 23:29:00
如果違反法律該契約應該不具法律效益!?
作者: mintan (人生=嘗試)   2013-02-08 23:33:00
這份合約不是已有"對價"關係了~~
作者: caseyy (網路之狼)   2013-02-08 23:36:00
樓上,什麼對價?條文上的"得",是可以給、也可以不給
作者: caseyy (網路之狼)   2013-02-08 23:37:00
勞基法與施行細則,我看完了沒有寫禁止懲罰性違約金
作者: caseyy (網路之狼)   2013-02-08 23:40:00
得:可為亦可不為。應:必須。
作者: caseyy (網路之狼)   2013-02-08 23:46:00
立法院於100年6月13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作者: caseyy (網路之狼)   2013-02-08 23:48:00
http://0rz.tw/nYgKD 並無增加違約金的部分
作者: andy7839 (Purple)   2013-02-08 23:53:00
sad 被騙了...sorry... 9/30離職 10月就被抓包
作者: YunJonWei (楊宗緯)   2013-02-09 01:03:00
這篇觀念完全是正確的,不過自己接受簽約了,就本來要有心理準備。法律上就輸了。
作者: YunJonWei (楊宗緯)   2013-02-09 01:04:00
覺得不合理的約,有能力就跟公司/公會協商,不要直接簽覺得不合理還簽,怪不了別人。
作者: mmm333 (單身一輩子吧)   2013-02-09 01:16:00
慘推
作者: KimKing (我美麗的傳說)   2013-02-09 01:22:00
真有實例,受教了...
作者: hawick (刺蝟哲學)   2013-02-09 01:33:00
雖然你被告了,但是法官並未依照契約內容罰你賠償金
作者: hawick (刺蝟哲學)   2013-02-09 01:34:00
所以競業期間跟懲罰金基本還是由法官認定
作者: hawick (刺蝟哲學)   2013-02-09 01:36:00
不是契約寫多少就多少,而且一年之後你可以對公司興訟
作者: hawick (刺蝟哲學)   2013-02-09 01:37:00
要求公司支付你一年未工作的損失
作者: lstart (我要吃大餐)   2013-02-09 09:09:00
很有用的資訊 感謝分享阿
作者: hawick (刺蝟哲學)   2013-02-12 23:55:00
應該是說,不要侷限在契約上寫幾個月
作者: hawick (刺蝟哲學)   2013-02-12 23:59:00
補償金的多少不是看契約而是你自己可以主張的
作者: seigou5252 (seigou)   2013-02-17 02:37:00
這判例的"限定就業範圍"講的很清楚,有的公司是很不清楚
作者: seigou5252 (seigou)   2013-02-17 02:41:00
從菲利浦的授權商=>菲利浦任職,這種成立的機率很高
作者: seigou5252 (seigou)   2013-02-17 02:43:00
相反的,若只有"業務性質相似之行為"幾個字,就很籠統.
作者: seigou5252 (seigou)   2013-02-17 02:47:00
就跟租約一樣,沒有寫清楚都很難成立. 這家授權商很小心
作者: caseyy (網路之狼)   2013-02-18 10:09:00
那些限定的範圍是我自己列出來的,合約上並無列表
作者: caseyy (網路之狼)   2013-02-18 10:10:00
合約上只有:不可到公司及關係企業相同的事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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