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板友的解說,讓我了解到勞基法規定的任兩週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的規定
也發現原來我們公司竟然是這樣佔員工的便宜
仔細看了一下行事曆,只要周一到週五間其中一天是國定假日,公司在該國定假日會放假
但是公司就在同一週安排了星期六來上班,等於把國定假日的班移到週六上
這樣國定假日都是放好看的,因為國定假日放掉的星期六都要補上班
比如說5/1日是星期三,因為勞動節放假一天,所以我們公司5/4號星期六就要上班
而且這樣一定不會違反勞基法兩週不超過84小時的規定!
請問有人的公司跟我們公司一樣的嗎?
※ 引述《Reventon (Reventon)》之銘言:
: 我們公司是某家在板上風評不太好的公司
: 雖然有周休二日,但在今年的行事曆上就規劃了好幾個星期六要正常上班(沒有加班費)
: 有些是連假的補上班,但有些就真的不知道是補什麼
: 比如說這星期六就要上班
: 想請問一下公司這樣做有違反勞基法嗎?
: 公司平常的工時就一天8小時,但要加班,加班時數算加班費這樣
: 感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