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aseyy (網路之狼)
2013-04-18 13:35:04前篇文章無法串接,請用搜尋
今日收到二審定讞判決書
自民國100年11月纏訟至今,終於定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勞簡上字第33號
懶得看的人看重點
該次審理的重點:
1.這次的 競業禁止條款,法官認定無效。
故我不需要賠償違約金。
2.這次的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法官認定有效。
故依照一審所減免後的金額,我需賠償十萬元。
心得:
這次二審,我重心擺在競業條款的部分
由於對方上訴要我賠償十二個月的薪水。(公司胃口真大)
幸好我有保留個人的信件,以及現在雙方公司合作關係中所產生的證據。
把手上能提供的證據都以書狀呈上,所以才能勝訴。
反而在於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部分,我沒有掌握太多證據。
沒有錄音、沒有信件,只有那一張受訓合約,所以我很難去勝訴。
(當初主管逼我簽約時,早知道就錄音。)
最後很感謝二審的法官,
很有耐心、很有細心地聽我辯解
和忍受對方律師的廢話
附註:
有此困擾的,我可以提供一點小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