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試用期 正式員工 分別簽約

作者: elevate (Zarcter)   2014-02-13 00:43:57
我想請問
有拿到offer 下周三要去公司報到
上面有兩張要簽名的
第一張合約是 (日期 2/xx-5/xx)
試用期聘約 三個月時間
第二張合約是 (日期 5/xx起)
依照三個月時間 會有員工評比
評比過了 就成為正式員工
這樣在業界算是正常嗎? 不是很懂
抱歉因為上一份工作不是這樣
作者: justin761002 (JiMing)   2014-02-13 01:20:00
#1G9sdSCt
作者: justin761002 (JiMing)   2014-02-13 01:21:00
勞動法施行法則第6則第3項規定:「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
作者: justin761002 (JiMing)   2014-02-13 01:22:00
這個規定在86年6月12日已經刪除了企業可以試用,但是法律上已經沒有試用期,
作者: justin761002 (JiMing)   2014-02-13 01:23:00
該給的薪水、該給的勞保、福利等等都不能少。
作者: justin761002 (JiMing)   2014-02-13 01:24:00
http://ppt.cc/t1hT 法務部的法律常識單元。
作者: elevate (Zarcter)   2014-02-13 01:26:00
謝謝。那沒問題了 因為合約上薪水勞健保都有
作者: justin761002 (JiMing)   2014-02-13 08:41:00
補充一下,三個月到如果他要請你走,必須要給遣散費
作者: highyzp (Alan)   2014-02-13 18:15:00
簽兩張,如果試用沒過,公司能否規避支遣費?
作者: latw (latw)   2014-02-13 22:13:00
不能, 因為抵觸勞基法, 但是相信我, 一堆人自己會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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