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
各位大大神人你們好!!
小弟日前面臨一個關於離職方面的問題
整個情形就是很尷尬....
狀況是這樣的....小弟原公司工作年資超過十年以上
年後剛好有一波轉職潮
小弟一邊工作....一邊鎖定一家公司去面試
很幸運地剛好錄取了....福利待遇都比原公司要好
因為從沒設想會錄取
所以也就在人資通知已經錄取並在拿到offer後的隔天提出離職申請
結果因為新公司希望我3月初去報到
舊公司的離職申請書卻要我依勞基法規定....
填寫離職日期為提出申請日的30天後
亦即離職日期是押在3月中下旬
現在情況就是新公司要繳交的文件裡
有二份是我在3月初無法取得的
分別是離職證明書及勞健保轉出單
怕說到時候報到交不出來會不會就不讓我上班...並取消資格
原本我的規劃是....希望原公司能讓我到2月底就離職
大家好聚好散....不要刻意刁難
因為我的特休加上事病假可以30天都不用去上班
可以直接去新公司報到
再加上我也不想跟舊公司領另外那三月份的薪水
但是因為不希望發生勞資糾紛跟爭議.....所以才會照規定提出申請
可是目前卻發現這種兩難的情況產生...無法兩全其美
所以上來請教一些有經驗的人可以幫我分析一下或者是給點意見
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