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都建議不要講
不過小弟想到一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前輩
之後找好新工作時 繳交的離職證明書
要交哪一家的啊…?
是要交只做一個月工作的那家?
還是繳之前做很久那份的離職證明?
或是繳那一家的離職證明其實根本沒差? 都不影響新工作
這個問題懇請各位前輩指教.感謝不盡..
※ 引述《ilovetaida (TAIDA)》之銘言:
: 想請教各位
: 工作一個月因為不適合而離職
: 請問這"一個月的工作經歷"在履歷上要寫嗎?
: and 請教各位 如果不寫的話 請問這一段的空白期(gap) 在下一次面試時要怎麼解釋
: 比較好?? (要用什麼理由呢?)
: 真的懇請各位前輩們幫助與指教!
: 小弟感謝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