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下所打的是我個人的實際心得 我保證我底下說的全都是事實
幾個月前我從越鋼撤退了
然後當我去台北大樓時 對方說因為你這次回來是六十天內 所以你多休假了幾天
你要簽下你願意被扣這幾天的薪資 你才能領的到你的出差費~~因為我想跑後面流程
我就問了 請問貴公司星期六上班未核發加班費一事 我要找誰處理
~對方回答我 他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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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進入正文
我經過千辛萬苦查到他們承辦人是誰 就是某位吳先生
如果你有去過台北大樓和某個吳先生簽過什麼約談紀錄 千萬別當真
要討就直接去找台北市勞動局或是看要不要跑民事法庭 我已經打算直接請勞動局幫忙了
當時他親口跟我保證要我給他三個月的時間 在場的還有他們法務和總經理室的人
但是日期到了 他們說 吳先生去越鋼了 所以我把我的手機號碼和e-mail留給他們
要他們轉達 我要他們轉達四五次 然後得到回應~~
吳先生說"他忘了" 那我不就是傻瓜 我被耍了
原來這就是越鋼人事單位組長處理事情的態度
你要別人等你三個月 但是你一個字都沒回答跟你協商的人 根本從頭到尾就不想協商
一通電話 一封簡訊 一封e-mail都沒有~~他說的要寫給上面的文呢?我一個字都沒看到
等三個月 什麼回應都沒有~~只有 "我忘了"三個字 還是別人轉述的
所以如果你跟越鋼有任何瓜葛 請直接找勞動局或是去民事法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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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如果你有和他們約談過~~如果你那時已經不是他們的員工
那所謂的FHS員工約談紀錄根本沒有用~~因為你已經不是他們公司的員工
那自然他最下面字最小的一行 以上不能用作法律文件 也是無效的 不是嗎?
除非你是在你還是越鋼員工時候去約談的~~
還有那時候因為是用約談紀錄
但是我沒想到他們在最下面一行偷偷加上 以上不能用作法律文件~~
所以有FHS約談紀錄表檔案的人要留著 因為原來的檔案 底下沒有那一行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