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lipsed (ellipsed)》之銘言:
: 在下對於勞基法規定的離職天數有所疑問, 希望可以尋求解答...
: 根據勞基法規定, 到職3個月以上而未滿1年者, 須於離職日10天前提出離職,
: 而到職1年而未滿3年者,須於離職日20天前提出離職,
: 在下最近恰好即將到職滿1年,若在滿1年的2~3天前提出離職, 那麼需在10天還是20天後離
: 職, 才不會違法呢?
: 感謝各位先進
小弟想再請教一下,
告知離時程, 並進行任務交接後,
假設中間主管以工作做不夠完整,
凹延後離職時間的話, (有可能會卡到下一份工作報到時間)
該怎麼做呢?
屆該日(告知的離職日期)之後不再來上班, 可行嗎?
會拿不到離職證明, 或者離職證明被亂寫, 甚至原公司故意晚發離職證明嗎?
如果是這樣, 該如何自保呢?
感謝各位先進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