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acts (終於有個棲息地)》之銘言:
: 有一位同事突然敲協理門說 有別間公司開xxx薪水挖我 要加薪補上嗎?
: 結果協理考慮幾秒說一堆屁話 那個人說那我今天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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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除非工作未滿三個月..不然要提早講
3個月~1年 10天
1年~3年 20天
3年以上 30天
也就是說..他當天離職時工作未滿3個月
工作未滿3個月..不加薪是正常的
如果工作能力強..是談薪時就要談好
先後順序不太對
: 這樣離職會給人壞印象嗎?? 業界會不會傳開??
: 補充:這位同事能力很強 業界認可 所以提出高薪挖
: 此外公司協理 業界跟他交手過都 ooxx 臭名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