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酷的離職

作者: superds (托福?..這東西能吃嗎?￾ )   2014-09-22 20:45:31
※ 引述《facts (終於有個棲息地)》之銘言:
: 有一位同事突然敲協理門說 有別間公司開xxx薪水挖我 要加薪補上嗎?
: 結果協理考慮幾秒說一堆屁話 那個人說那我今天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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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除非工作未滿三個月..不然要提早講
3個月~1年 10天
1年~3年 20天
3年以上 30天
也就是說..他當天離職時工作未滿3個月
工作未滿3個月..不加薪是正常的
如果工作能力強..是談薪時就要談好
先後順序不太對
: 這樣離職會給人壞印象嗎?? 業界會不會傳開??
: 補充:這位同事能力很強 業界認可 所以提出高薪挖
: 此外公司協理 業界跟他交手過都 ooxx 臭名遠播
作者: avgirl (~單身純情Big肥宅!!!~)   2014-09-22 20:50:00
呵呵
作者: LICENSE (安安阿蝦蝦)   2014-09-22 20:52:00
這又沒有一定...公司肯讓你走就可以馬上走
作者: sfking (空白)   2014-09-22 21:16:00
既然都要談法律 那就人情事故擱一邊吧這一條對勞工沒有罰則 你真的不去 難道他派警察壓你去上班最差就損失5天薪水 沒有離職證明書 不過對於強者在已經撕破臉的情況下 這根本不痛不癢
作者: DrTech (竹科管理處網軍研發人員)   2014-09-22 21:41:00
你有看完整的法律條文嗎? 又不是像刑法一樣公訴公司同意就能走,哪來的一定要這種時間。公司可照這種時間走,不照這時間走雙方同意就好。另外不是沒罰則,而是公司有損失才能要求賠償。公司舉不出提早走的損失,要求賠償也不成立。總之不要帶公司的東西走,基本上沒人能告得了你。
作者: caseyy (網路之狼)   2014-09-22 22:35:00
請看清楚法條。你說的是勞基法第16條,這是約束資方的並不是規定勞方的哈,我錯了。是雙方。當我沒推文離職規定於第15條和第16條。第15條是說勞方要依第16條但是罰則只在對於資方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方只需預告資方。然後資放批可離職,勞方就能走。
作者: downstairs (樓下)   2014-09-22 22:40:00
所以不管可能性 最差最差的情況是賠公司一個月薪水?
作者: caseyy (網路之狼)   2014-09-22 22:41:00
勞方沒有賠償條款你預告一個月後要走,資方可以叫你馬上走,可省下你的薪水
作者: downstairs (樓下)   2014-09-22 22:46:00
了解 感謝
作者: caseyy (網路之狼)   2014-09-22 22:46:00
最後第19條規定,資方不給離職證明是違法的。然後沒有賠償規定。那當然資方給不給都不會痛
作者: qoo9850 (楊雄)   2014-09-23 08:46:00
想走就走管你人情
作者: bbbing (無)   2014-09-23 21:52:00
而且這種賠償,敢挖的也都敢幫你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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