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旅行社做業務2月2號被通知做到2月3號
居然在過年前開除員工,薪水還要壓一個月,遣散費,非自願離職同意書都不給
今天我跟直屬主管說,要拿非自願離職同意書、遣散費、2月5號薪資,要照時發
主管直接擋下來,但我堅持如果不按照勞基法規定走的話,我就提出申訴。
公司後面用的手段。
主管:現在幫你調職,外務都你跑,兼作業務(外務本來是輪流跑值日生)
我很堅持說你今天要我離職,又要把我調職到底是怎麼樣?
主管:你現在必須決定
小弟:可以給我考慮一下吧?
主管:不行你現在必須做決定
小弟:那我打通電話問問看(要問勞工局)
主管:不用問了,你禮拜五來找會計
小弟:我禮拜五來找會計是要拿??(2月6號)
主管:你們當初談的東西
小弟:是非自願離職同意書以及遣散費以及2月5號應該領的薪資嗎?
主管:非自願離職同意書跟遣散費會給你,但是薪水必須扣一個月,要等下個月領
小弟:不對喔,怎麼會是下個月領勒?
主管:這是公司規定,從以前到現在都這樣(我心想..從以前到現在都違法?)
小弟:這部分我會再跟勞工局協調
(以上皆有錄音)
於是結束了談話,回家越想越不對,會不會他用曠職三天來壓我?
說我調部門後都不來上班,曠職了三天。
資方有權開除。
麻煩幫小弟.提供些見解...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