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到一家做散熱的上市公司工作~奇鋐科技
總公司是在台北~但之前應徵的是高雄技術員
它們給我的是月薪25K~上班時間是朝九晚六
但我只有上班第一天和第四天(就是離職當天)
是正常下班~第2和第3天都加到差不多晚上九點多才下班
因幾乎一天都工作近12小時加上工作內容和之前所學完全不同
所以在第四天離職
但昨天領薪水~含加班不到3600元~而這四天含加班工時都快40
確只有領這樣~
今早打電話過去問~因我未滿一個月~我按之前的公司計算方式是
25K/22 日薪應該是1136 乘四天是約4545(不含加班)
但它們人事計算方法是25K/30日薪只有833 乘工作四天是3333元
再加上我那二天加班費641元再扣我勞健保400多元就是我實領金額
如果按他們人事計算方法我時薪不是只有104元~這樣有符合勞基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