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bL (sbl)》之銘言:
: 有簽「競業條款」的人注意 未來可跟公司要求半薪獎金
: 頻果即時
: 2015年05月10日06:50
: 勞工們注意囉!
: 今日出版的《蘋果日報》報導,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
: 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即「競業禁止條款」,勞工為求飯碗常無奈接受。
: 為此,勞動部擬修《勞動契約法》,未來若僱主要在契約中訂此條款,勞工在職時須
: 每月加發薪水的至少一半作為獎金,草案最快明年送審。對此,勞工樂觀其成認為有
: 助職涯發展,學者則憂企業會找方法規避。(葉國吏/綜合報導)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10/607459/
舊的競業條款,不需返還領的月薪的一半。
只需返還所有分紅 +所有股票。
但這個新的條款生效後,員工要返還:過去領的月薪的一半
+ 所有分紅 + 所有股票。
這個條款,基本上就違反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競業條款直接限制你的工作權。
然而這個新的法條,卻沒有保障你去取得
失去工作時的對應機會成本的應有補償。
只能說勞工更為弱勢了。只要你一跳到同質性的公司,
之前領的錢,會有大部份會被原雇主拿回去。
問題是,現在專業分工,大家所受的專業,不跳同質性公司要跳那裡 ?
政府到底有沒有站在勞工的角度來制定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