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簽競業條款,未來可跟公司要求半薪獎金

作者: amm123 (amm)   2015-05-10 12:08:30
※ 引述《sbL (sbl)》之銘言:
: 有簽「競業條款」的人注意 未來可跟公司要求半薪獎金
: 頻果即時
: 2015年05月10日06:50
: 勞工們注意囉!
: 今日出版的《蘋果日報》報導,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
: 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即「競業禁止條款」,勞工為求飯碗常無奈接受。
: 為此,勞動部擬修《勞動契約法》,未來若僱主要在契約中訂此條款,勞工在職時須
: 每月加發薪水的至少一半作為獎金,草案最快明年送審。對此,勞工樂觀其成認為有
: 助職涯發展,學者則憂企業會找方法規避。(葉國吏/綜合報導)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10/607459/
舊的競業條款,不需返還領的月薪的一半。
只需返還所有分紅 +所有股票。
但這個新的條款生效後,員工要返還:過去領的月薪的一半
+ 所有分紅 + 所有股票。
這個條款,基本上就違反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競業條款直接限制你的工作權。
然而這個新的法條,卻沒有保障你去取得
失去工作時的對應機會成本的應有補償。
只能說勞工更為弱勢了。只要你一跳到同質性的公司,
之前領的錢,會有大部份會被原雇主拿回去。
問題是,現在專業分工,大家所受的專業,不跳同質性公司要跳那裡 ?
政府到底有沒有站在勞工的角度來制定法令 ?
作者: pda3020899 (ININDERGG)   2015-05-10 12:10:00
你覺得政府會幫助勞工嗎= =
作者: gbcowandy (爪爪哥)   2015-05-10 12:12:00
不會
作者: kaibaseto   2015-05-10 12:23:00
勞工會投給替自己發聲的候選人嗎???
作者: amm123 (amm)   2015-05-10 12:25:00
這個新的條款是「勞動部」制定的,不是立委。立委只有投票表決權...這次應該是去質問一下「勞動部」為何「勞動部」要去立這種條款...由「勞動部」制定,立委只負責投票是否通過...
作者: joefaq (小瑜)   2015-05-10 12:41:00
我覺得你在帶風向 加發要返還也是1/3
作者: c41231717   2015-05-10 12:53:00
你的理解怪怪的 加給的跟還的都是獎金 跟月薪無關吧?而且他是每月每月算,對本薪有談高的人,算好總比等了三個月公司還發不出季獎金好
作者: skizard ( )   2015-05-10 12:59:00
樓上理解才怪怪的 資方只要跟你說含在談好的薪水中就會變成錢沒加 還被競業條款綁住 到他司要付薪水一部分
作者: c41231717   2015-05-10 13:01:00
那就一開始你談薪水的問題了 哈哈 獎金算在本薪裡面還做的下去 會不會太悲哀
作者: skizard ( )   2015-05-10 13:02:00
資方會藏 多少資方這麼誠實 先騙進來再跟你說就好而且競業條款對勞方弱勢的是離職後一段時間不能到同業
作者: c41231717   2015-05-10 13:04:00
聘書都寫的清清楚楚... 本薪多少... 加給多少... 沒看聘書還去報到, ???? 也太有勇氣
作者: skizard ( )   2015-05-10 13:05:00
那應該是保證強制規定的那段時間有額外的錢領才對https://goo.gl/mMe657 我隨便google 前兩個就灌水的很多公司薪資結構也亂灌的好嗎
作者: c41231717   2015-05-10 13:14:00
.... 看看內文吧... 一個有拿回, 一個還沒就職快去面試拿聘書吧 = =
作者: LC5 (W.L.C)   2015-05-10 13:29:00
勞動部若能有效防範資方變相減薪(把應給的月薪,硬凹成已含半個月“獎金”),那這個研議中的作法還算有替勞工著想!但是如果沒想好配套...
作者: skizard ( )   2015-05-10 13:36:00
第一篇文章內的推文就寫說各家公司薪資結構不一樣了
作者: codehard   2015-05-10 14:11:00
根據過去資動部的歷史 嗯....
作者: xyz30317 (喵天使)   2015-05-10 14:12:00
那時候產生政府會幫勞工的幻覺
作者: goldduck (哥達鴨)   2015-05-10 14:41:00
保障老闆的黃金條款
作者: Love1019 (愛與勇氣的年代)   2015-05-10 16:02:00
所以領33K的有11K是___條款加發?
作者: NightGod (夜神)   2015-05-10 16:58:00
KMT不倒
作者: chainer   2015-05-10 17:25:00
鬼島沒有勞動部 只有資動部
作者: ULISS (查無此人)   2015-05-10 21:45:00
違憲的法案還可以制定通過......哪國的政府這麼天才....
作者: shaform (Shaform)   2015-05-11 08:11:00
應該是離職後,在競業條款還有效的期間要持續給付半薪這樣才對吧 @@ 如果事先給付,但跳槽要還回,不是反而加強了競業條款的效力 @@
作者: amm123 (amm)   2015-05-11 08:23:00
shaform 講的是正確的作法...
作者: wmtsung (Tsung)   2015-05-11 09:34:00
真的,競業條款應該是離職時簽由公司給付離職後薪資來保障雙方,而不是現在這種違反憲法精神的鳥樣子
作者: jenniferflow (jenniferflower)   2015-05-12 09:40:00
鬼島沒有勞動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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