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ameHeven (Mark Williams)
2016-07-24 10:10:38※ 引述《southfox (southfox)》之銘言:
: 在南科某公司上班快滿兩個月
: 昨天上班時主動跟主管提出離職
: 結果主管說不給離職 起碼要提前一個星期
: 一定要跑完離職流程 面談 才給離職
: 說最快離職起碼也要到禮拜五
: 叫我隔天還是要來繼續工作 不來就是曠職
: 如果曠職三日就是資遣
: 我詢問該名主管 勞基法沒規定三個月內離職要提前一星期說
: 他說公司有公司規定 你離職沒提前一個星期
: 我就是記你曠職 曠職三日資遣
: 到時候被扣薪 或是怎樣
: 不要到時候來找我求情
自己辭職
曠職三日後開除
這兩種在法律上是一模一樣的。
但是以你的狀況,公司的對策就是扣住薪水不給。當然公司絕對違法。
只是公司欠我兩萬,找律師就要花六萬。告下去根本不合算。
建議是這樣
1.勞工局調解不用錢,自己到勞工局填表格,等調解。
2.可以要求勞工局做勞動檢查。順便填一填。
注意的是1,2是不同項目,你就是要填兩張表申請。
勞工局沒有這麼熱心,一定是民眾叫一下,勞工局才會動一下。
反正都要調解了,蒐集出缺勤資料/email紀錄/Line/出差紀錄
證明有加班,能拿就盡量拿。
不管是調解,還是勞動檢查,勞工局都會公文通知你,確定地址不要寫錯。
申請勞動檢查,沒有規定要在職,離職後一樣可以聲請。
有個技巧就是
公司有12345違規,你就只檢舉1。
勞動檢查,抓到12違規。勞工局會公文通知你結果。
然後你再檢舉一次,檢舉3
這樣懂了吧!嘿嘿嘿
如果公司很屌不甩調解,那就沒轍,一定要上法院。
律師費不能省,加油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