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werbrian (映月)》之銘言:
: : (3)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
: 以
: 我覺得最有事的就是這條了
: 大家好
: 小弟中科某幸福企業小設備
: 今天下班前副理宣布新勞基法今天開始生效
: 以前假日值班8點上班到夜班晚8上班
: 就看你幾點下班加班就報到幾點
: 最多只能到晚上9點半,不能超過12小時
: 新的勞基法說 如果沒加滿12小時可是超過8小時
: 老闆要付你12小時加班費...
: 可是你想台灣老闆哪可能做這種好事
: 抱歉
: 我們直接宣布
: 假日一律都要待滿12小時(不包含必須要休息的1.5小時)
: 不然不准走
: 以前可以報10小時11小時
: 抱歉 現在就是要待滿12小時
: 你有事要提早走什麼之類的...
: 你就只能報8小時
: 副理也直接說...這牽扯到公平問題
: 今天你只待9個小時 可是拿12小時的錢
: 另一個人待12小時拿12小時的錢
: 這樣就不公平阿會被說話
: 所以都乖乖待12小時喔 ~~!
: 所以聽出問題了嗎
: 這條直接變成
: 未滿8小時你只能報4小時,未滿12小時只能報8小時喔
: 哈哈哈 偉哉台灣老闆一點都不吃虧阿
: 只能說定這些法條的官員根本不食人間煙火
: 就算立意良善,但是抱歉,台灣老闆不是這種好人喔
請問如果是上面這樣是否根本沒辦法申訴
因為現在公司直接硬性規範你假日值班就是得上滿12小時+休息就是要13.5小時
這樣是否就是完全合法
就算交接完老闆也就是要你是要待滿12小時
這樣他付12小時的錢才甘願
沒有之前的彈性了
有點傷心勞工的權益就這樣喪失了
重點是這一切還完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