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amjkc (萬年死會)》之銘言:
: 有電資工會的可以協助說明嗎?
: 問了公司為什麼延長使用期間是對員工有利的 但卻不行
: 公司說法是有跟竹科管理局和勞動部溝通過
: 都是認為延長期限都是違反勞基法 只能換錢不能延長
: 這部分沒有解釋空間嗎?
: 畢竟15天假 累積兩年也才30天
: 想出國放一個月都都太夠了
: 公司說tsmc也是認為強迫換錢就好 感覺沒什麼機會翻盤
公司說了不一定要相信。自己上勞動部網站問一下最清楚。
新的勞基法的確有規定特休休不完要換錢。但勞基法只是『最低標準』。
如果讓員工可以自行選擇換錢or積假,這不是優於勞基法嗎?
我想不透有何不可?又不是像七休一,牽扯到過勞,有必要一定要強迫只有一種嗎?
有人想積假,有人想拿到錢,可以選不是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