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工作三年以上離職需於一個月前告知
現在處在尷尬的過年前@@
年終已領,offer已確定,
新公司報到日期也確定了,
卡在現在的老闆堅持要一個月交接...
(並非什麼很高專業的工作,一堆人做跟我一樣的工作)
是不知道老闆在堅持什麼@@可能覺得我很好凹?
但真的不想一直被拖離職日!!!
(很想明天就不去上班了XD)
求解QQ
作者:
smho (白日夢冒險王)
2017-01-12 00:16:00可能覺得妳領完錢就閃,不爽罷了QQ
其實很想甩他一句記我曠職RRRRR但是要做的這麼不留情面嗎XDXD
作者:
smho (白日夢冒險王)
2017-01-12 00:29:00但那是勞績法的規定啊,照規矩來有那麼困難嗎。
作者: qswitch (燕子) 2017-01-12 00:32:00
1個月阿...
作者:
smho (白日夢冒險王)
2017-01-12 00:49:00去檢舉啊,用想的有什麼用。
作者:
ebsd (電子背向散射繞射)
2017-01-12 00:57:00smho你知道這條勞基法勞方違反 沒有罰責嗎?勞工想離職就可以離職 根本不會被罰
作者:
smho (白日夢冒險王)
2017-01-12 01:23:00雖然不太可能被罰,但你再去仔細看一下。
如果新公司不需要舊公司的離職證明,直接發辭職mail就走人啦
作者: cml0123 (Mike) 2017-01-12 07:49:00
30天必須全是工作日嗎? 還是可以包含假日?
你都不幹了他叫你去幹嘛 你也可以去了就不做事讓他多發一個月薪水看他要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