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4/14 15:25
前台北市勞動局長、律師陳業鑫今天表示,如果雇主片面減薪,勞工可主張勞基法第14條
,選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陳業鑫在臉書上表示,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5年勞上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當中
顯示勞工經雇主片面減薪後,未向其表示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在長期領取扣減後
薪資,自足以間接推知勞工已默示同意領取扣減後薪資,與單純沉默有別。
陳業鑫說,也就是說如果雇主沒有經過勞工同意就片面減薪,員工可以在30天內主張勞基
法第14條第1項,向雇主提起離職並請求資遣費。
不過陳業鑫指出,如果勞工不行使前述權利,而是默默收下被減薪後的薪水,完全沒有異
議,法院就會認為此時員工已經認同減薪後的勞動契約,不能事後反悔要求老闆補發減薪
前薪水的差額。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04140211-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