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不才小弟服務於新北某IPC公司。
當初進入公司的時候,HR有提到上班打卡會有15分鐘的緩衝時間。
而在公司「員工出勤管理辦法」也有相關紀載:
『員工於上班時間後15分鐘內(含)刷卡者,即為遲到。
超過15分鐘以上,應以「上班時間」開始進行累計請假,
且請假單位為「半小時」,否則以曠職論。』
之前的規則,是你只要沒超過上班時間15分鐘(例如9點上班,你9點15打卡)
我們是不需要請假的。
但是不知道怎麼的,最近公司竟然在沒有修改規章與公布下,
直接告訴我們只要超過上班時間就算遲到,並要求我們請假。
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