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回覆令人失望,只說明了一點,勞工被霸凌找勞工局沒用,這是結論。
當初我貼出勞工局的檢舉回覆,回覆中勞工局一直強調,因為非本人檢舉,
資訊有限,只有鴻海單方面說法。也因此我跟鄉民因為這個回覆,一直以為
他人檢舉跟本人檢舉不同,需要本人檢舉才有用,因此積極說服苦主親自
去勞工局檢舉。好不容易當事人終於去勞工局了,所得到的結果,是勞工局
陳小姐接受22分鐘的陳情,拒收資料,然後結論一樣。
那你們第一篇的勞工局回覆是在講好聽的嗎?第一篇的檢舉回函不是
說需要當事人提供進一步資訊?當事人要提供了,你們才說不是職責範圍,拒收。
既然如此,當初要當事人出來提供資料,不就是公務人員的表面功夫?
你就直接說明,職場霸凌非勞工局業務範圍就好了,還講什麼要當事人
出面檢舉提供資料。
當勞工局發現現行法令無法幫助勞工,勞工局做了什麼努力?
如果勞工局會的只是「依法行政」,那勞工局真的沒什麼用,
因為台灣法令就是偏向資方。
我曾經跟勞工局交手過,勞工局的官員處理事情的態度很簡單,
就是「息事寧人」,只要對資方不利,就要勞工選擇放下,或是
要勞工找別的單位受理,這是親身經驗。
我想很多人一開始都跟我一樣,因為「勞工局」裡面有一個「勞」字,
所以誤會了,以為職場霸凌是找勞工局,但從此次事件來看,勞工局
只是一個花瓶,即使很努力地依法行政也只能譴責不能開罰,也無法
給勞工適當的諮詢,以後碰到這種情況,直接往警察局報案才是正確的。
至於跟警察局報案有沒有用,我們靜待這次警察局的處理結果。
※ 引述《Magsewnin (雷霆戰隊)》之銘言:
: 我在下面一篇被點名了, 剛去買完東西也就該出來說明一下,
: 處理結果大致上就是如先前文章所述,
: 但是應該很多鄉民認為正義無法伸張, 勞工局很沒用,
: 針對這點說明如下:
: 1.本案重點在於工作中被欺負(或霸凌)
: 因此為人與人相處及溝通問題, 涉及當事人個人主觀見解, 有時候難辨對錯,
: 縱使翻遍勞動基準法所有條文,都沒有相關規範,
: 惟獨有規範的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有關不法侵害預防部分,
: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9.aspx?lsid=FL015013&flno=6
: 同時對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24-3條規定
: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15021&flno=324-3
: 這兩個規定都是著重在公司是否有訂定相關規範及處理措施,
: 並非判斷是非對錯, 而且也不是每件事情有對或錯, 即立場不同看法也不同.
: 2.勞工局已於最快速度前往公司檢查及處理
: 本件14日受理案件, 15日就派員前往檢查, 當日公司也願意配合受檢及提供資料,
: 只是公司見解所說明的又與當事人與網路上所提到的不太相同,
: 基於保密規定, 不適合在網路上公佈所取得資料.
: 3.本案發生時間為兩年前,更加難以釐清相關事實
: 就像是本次當事人所留下請假刁難的line對話貼圖,
: 當事人說104/9/26傍晚想要回台, 主管回覆早上來上班再搭班機回台,
: 也看不出刁難情況, 更何況也可以再溝通說當天早上可否請假,
: 只是line是截圖沒法看出全部狀態.
: 至於下面的貼圖最多顯示休假期間有討論工作事項,也未必看出來刁難.
: 而當事人在106年初才向公司提出申訴,以及在兩年後才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 又發生地點遠在大陸, 要怎麼能期待勞工局必然能釐清兩年前的吵架事件,
: 而且還要明確的判斷是非對錯.
: 4.回歸本案的權責法令規範
: 本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設施規則僅能要求事業單位要訂定相關規範及書面處理措施,
: 不可否認的是公司在這部分是有的, 至於其他刁難或霸凌或溝通上的問題,
: 坦白說難以用法律解決,且也沒啥法律有規範,
: 最多就針對造成實質或精神傷害亦或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有民刑法的相關規範,
: 不過那都是要透過民刑事法院去衡量及判斷,
: 行政機關對此能做的有限,說實在縱使能夠有足夠的證據判斷當事人正確,公司有錯,
: 那以勞工局的立場也是嚴厲聲明斥責公司處理上有錯或有瑕疵,
: 難以因此給予開罰,因為公司並無因此違反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
: 5.針對扣留健保卡及追逐部分
: 此部分當事人遺失員工證, 又要進公司處理事情, 所以押證換取臨時證件,
: 後續衍生公司多名員工包圍當事人及扣押證件部分,此涉及是否有觸犯刑法強制罪,
: 原則上依權責是由警察局處理.
: 6.勞工局並無推卸責任,我會受理當事人所提供相關資料
: 先說明一下承辦人並不是推卸責任,當事人提到跟承辦人交談22分鐘,
: 這22分鐘可以談論很多事情, 又怎麼能三言兩語就斷定承辦人推卸責任,
: 怎麼沒有提到承辦人跟你說其他說明事項, 這樣斷定我覺得對承辦人不是很公平,
: 等一下我會提供給當事人我的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 若要提供本案相關佐證, 我都會受理的,
: 但是我還是要說明的按照權責規範, 本案真能釐清事實如確實像當事人所述,
: 則勞工局最多是譴責公司處理不公, 無法按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罰責開罰.
: 另外,也有鄉民建議可以對質, 我倒是建議當事人若認為權益受損,
: 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屆時勞工局會提供協商平台,
: 而且當事人也可以思考要求公司進行何種彌補措施作為訴求標的.
: 結論這種溝通或吵架事件, 第三人往往不見得能夠釐清,
: 釐清後也只是個人主觀判斷是非對錯,
: 但你要說因為主觀觀念而可認定對方違法就很難,
: 我並不樂見這種情況發生, 但依照法令權責能處理的很有限,
: 就像是 家族爭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