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place5566 (拉普拉斯五六)》之銘言:
: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 只要加班公司一定要付加班費
: 除了有向政府報備的人員之外
: 不過就我所知 幾乎所有的RD 都符合申請加班費的規定
: 可是新勞基法上路之後 有的公司雖然HR明確告知大家公司有這個系統
: 但是整個部門還是沒有人敢上網申請加班費
: 然而這樣一來 公司就沒有違法事實 因為員工不能舉證
: 不知道這時候當領頭羊會發生什麼事?
: 有人有當過領頭羊的嗎?
如果依照我公司例子,有報跟沒報都是一樣
去年,經理級主管把全部的人集合起來,說明加班制度
結論是:
沒有拒絕我們報加班
但是籃子有幾顆雞蛋都是固定的,也就是說朝三暮四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