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不要自願離職
通常非自願離職,離職證明書上要註明原因
通常公司會騙你用
勞基法第11條第五項: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但此條的情況是,公司要想盡辦法在公司內部調整你
譬如:懲處,換部門
非到最後手段,不能實行此條文
但因為一般都是覺得,反正公司不留我了,我就讓他資遣
再來,公司有時候只會開立離職證明書,上面會註明
你是因為,勞基法第11條第五項被資遣
這離職證明書意義是要讓你請領失業補助
你可以要求開立服務證明書
服務證明書與離職證明書是兩種不同的文件
根據勞基法第十九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服務證明書上,不得記載對員工不利的事實,只能描述工作時間
譬如不能載明,第11條第五項
再來假設你是工作內,或已經被資遣
你覺得勞工權益被侵害
你可以向公司所在之勞工局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
這裡有例子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29961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可以參考
http://0rz.tw/76LXL
上面例子就是恢復僱傭關係,但他也許沒經過調解,直接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