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好
小弟現在面臨到一個尷尬的問題
想請跟各位請益
事情是這樣子的
幾個月前剛進一間公司
由於跟主管做事風格及理念不合,及不習慣工作氣氛
試用期期間不只是公司考核我,我也在考核公司
評估之後還是決意離職
因此三個月試用期快到時,我就決定自請離職閃人了
離職後這一個月我開始投履歷
有把這個經歷放進去
坦白說,跟年初我找工作的時候差很多
那時候滿多面試機會的,現在一週才大概一個面試..
履歷投了也沒收到電聯
有面試機會的兩間公司,一外商一台商
竟然都沒見到用人主管,在人資這邊都面了兩關就被刷掉了
似乎不是快到年底缺少的問題了,因此想要趕快進行修正
這邊先說履歷背景
做過兩份工作,第一份兩年半,第二份剛離職的三個月
兩份間隔三個月
我知道很多人不建議把第二份的經歷放到履歷中
但原先想放的原因如下
1.這間公司算具有知名度,若曾經用我,代表我有能力進入此種規模的企業
2.薪水比第一間成長約30%,新投的公司只要能匹配這份報價即可
3.當被問"為什麼回離開近期這間公司"時,可以讓面試官更瞭解我為何離職
結果面試下來發覺
第3點真的是踩雷給自己跳,因為當說出"與主管理念及做事方法不同的時候“
必須要解釋哪裏做事方法不同,這樣好像在批評前公司一樣
且似乎會給人資一種:你難以管教或太自我的想法..
原先只是想藉由這個問題,明確的告訴主管或人資: